海口、三亚和洋浦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1.10元/立方米;文昌、琼海、儋州、万宁、东方、澄迈、昌江等市、县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6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90元/立方米;其他市、县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4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70元/立方米。
本报9月2日讯(记者王绍兵)今天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各市、县政府所在城镇和经济开发区将从2008年10月1日起开征污水处理费,海口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将不得低于0.8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1.10元/立方米。
省政府日前专门下发了《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08年10月1日起,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1.10元/立方米;文昌、琼海、儋州、万宁、东方、澄迈、昌江等市、县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6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90元/立方米;其他市、县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4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70元/立方米。
据悉,我省将用三年时间,逐步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补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水平。到2011年12月底前,全省各市、县各类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平均不低于0.80元/立方米,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需要,总体上应接近于全国平均水平。
《通知》强调,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减免污水处理费。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由市、县政府结合实际实行适当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不得超过0.20元/立方米。
省政府要求,各地收取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支出。(来源:海口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