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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自来水收费标准

                                                                                                                  单位:元/吨

用水类别

划分范围

现行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

居民、部队、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生活区

1.55

工业用水

工业企业(制冷业、饮料业、冷冻厂除外)

1.60

行政事业用水

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病房、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

1.60

园林绿化、环卫

1.25

经营服务用水

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酒吧、咖啡厅、茶坊、健身房、美容美发、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车站、码头、邮电、银行、信用社、证券业、物资、商业、供销、外贸等各类经营企业、商业网点、基建用水

2.60

特种用水

桑拿、洗车场、制冷业、饮料业、冷冻厂等

3.75

注:以上价格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污水处理费标准

一、  海口市污水处理费标准

                                                                                          单位:元/吨

类   别

现行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

0.60

其它用水

0.80

二、对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户实行优惠政策,即城市低保户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不做调整,仍按0.45元/吨标准执行。

三、孤儿院、福利院、敬老院、园林绿化、消防等污水排放暂免征污水处理费。

      单位自建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系统的污水,其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减半征收。排放污水的水质以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准,由排放污水的单位提供检测结果。

四、以上标准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注: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内容来源于海口市物价局文件市价字[2006]99号“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我市部分抄表到户小区公共用水费用分摊的公示

  根据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海口市住宅小区供水实施抄表收费到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8〕169号)的精神,海口市试点小区公共用水分摊由海口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海口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按照《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琼价营字〔1999〕411号)的有关规定直接办理,不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和有关单位代抄表、代分摊。

     我司对本市部分实行抄表到户的小区的公共用水费用分摊进行了核算,并已经海口市物价局批准,现予以公示:

                                       单位:元/吨  

序号

单位

地址

分摊价格

市物价局复函文号

序号

单位

地址

分摊价格

市物价局复函文号

1

市规划局

华府路6号

0.21

市价函字〔2008〕23号

9

大祥物业

和平南3号

0.18

市价函字〔2008〕32号

2

银龙宿舍

蓝天路12号

0.22

市价函字〔2008〕25号

10

省轻工机械

工业公司

海府路74号

0.14

市价函字〔2008〕33号

3

金鼎实业

海秀路160号

0.26

市价函字〔2008〕26号

11

92830部队

后勤部小区

蓝天路15号

0.11

市价函字〔2008〕34号

4

文大物业

文明横路63号

0.24

市价函字〔2008〕27号

12

海南面粉厂

海秀路71号

0.19

市价函字〔2008〕35号

5

海口市

环卫局

大英村

0.24

市价函字〔2008〕28号

13

金山小区

海垦路88号

0.14

市价函字〔2008〕36号

6

海口市

营养食品厂

滨河路2号

0.16

市价函字〔2008〕29号

14

工行晓奥

金贸中路7号

0.23

市价函字〔2008〕37号

7

大祥物业

博义村

0.20

市价函字〔2008〕30号

15

省黄金宝石总公司

晋江村318号

0.24

市价函字〔2008〕38号

8

大祥物业

得胜沙

0.23

市价函字〔2008〕31号

16

市百货总公司

文明东路238号

0.24

市价函字〔2008〕39号

  注:以上各小区公共用水分摊每半年核算一次,请各业主、住户对小区公共用水进行监督,避免浪费用水造成分摊标准过高。

                                 海口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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