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自来水收费标准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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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类别 |
划分范围 |
现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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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
居民、部队、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生活区 |
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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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水 |
工业企业(制冷业、饮料业、冷冻厂除外)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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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用水 |
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病房、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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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环卫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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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用水 |
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酒吧、咖啡厅、茶坊、健身房、美容美发、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车站、码头、邮电、银行、信用社、证券业、物资、商业、供销、外贸等各类经营企业、商业网点、基建用水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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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用水 |
桑拿、洗车场、制冷业、饮料业、冷冻厂等 |
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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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价格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
污水处理费标准
一、 海口市城市和经济开发区各类用水户(含自备井)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类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60元/吨调整至0.80元/吨;其它用水类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80元/吨调整至1.10元/吨。
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三、对经市民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市政府给予0.20元/吨的补贴。
四、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五、上述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注:以上内容来源于海口市物价局文件市价字[2008]166号“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我市部分抄表到户小区公共用水费用分摊的公示
根据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海口市住宅小区供水实施抄表收费到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8〕169号)的精神,海口市试点小区公共用水分摊由海口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海口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按照《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琼价营字〔1999〕411号)的有关规定直接办理,不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和有关单位代抄表、代分摊。
我司对本市部分实行抄表到户的小区的公共用水费用分摊进行了核算,并已经海口市物价局批准,现予以公示: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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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地址 |
分摊价格 |
市物价局复函文号 |
序号 |
单位 |
地址 |
分摊价格 |
市物价局复函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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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规划局 |
华府路6号 |
0.21 |
市价函字〔2008〕23号 |
9 |
大祥物业 |
和平南3号 |
0.18 |
市价函字〔2008〕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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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银龙宿舍 |
蓝天路12号 |
0.22 |
市价函字〔2008〕25号 |
10 |
省轻工机械
工业公司 |
海府路74号 |
0.14 |
市价函字〔2008〕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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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鼎实业 |
海秀路160号 |
0.26 |
市价函字〔2008〕26号 |
11 |
92830部队
后勤部小区 |
蓝天路15号 |
0.11 |
市价函字〔2008〕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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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文大物业 |
文明横路63号 |
0.24 |
市价函字〔2008〕27号 |
12 |
海南面粉厂 |
海秀路71号 |
0.19 |
市价函字〔2008〕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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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海口市
环卫局 |
大英村 |
0.24 |
市价函字〔2008〕28号 |
13 |
金山小区 |
海垦路88号 |
0.14 |
市价函字〔2008〕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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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海口市
营养食品厂 |
滨河路2号 |
0.16 |
市价函字〔2008〕29号 |
14 |
工行晓奥 |
金贸中路7号 |
0.23 |
市价函字〔2008〕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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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祥物业 |
博义村 |
0.20 |
市价函字〔2008〕30号 |
15 |
省黄金宝石总公司 |
晋江村318号 |
0.24 |
市价函字〔2008〕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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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大祥物业 |
得胜沙 |
0.23 |
市价函字〔2008〕31号 |
16 |
市百货总公司 |
文明东路238号 |
0.24 |
市价函字〔2008〕39号 |
注:以上各小区公共用水分摊每半年核算一次,请各业主、住户对小区公共用水进行监督,避免浪费用水造成分摊标准过高。
海口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